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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先增资后转让股权的税收分析

2016-10-29 财税地盘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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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案例示意

甲投资成立了A公司,股本为500万元。乙准备收购A公司100%股权。此时A公司的评估值为2000万元。

收购方式有两种:

p方式一:直接收购

乙直接出资2000万元向甲购买股权

  甲确认股权转让所得=2000-500=1500

 

p方式二:先增资再转让股权

乙先向A公司投资500万元,取得A公司50%股权,此时A企业的价值升为2500万元(2000+500);乙再出资1250万元向甲购买50%股权

甲确认股权转让所得=1250-500=750

乙总出资额=500+1250=1750

同样是甲转让A公司100%股权给乙,方式二下甲少确认股权转让所得750万元,造成税款流失。

 

2.原因分析

  股权转让所得=股权转让价格-股权投资成本

股权转让价格=企业股权价值×股东持股比例

当前税法只锁定投资成本为历史成本,未能有效监控股权转让价格(企业股权价值)和持股比例改变的合理性。某些企业收购股权,先假借增资,利用工商变更登记不考虑企业股权公允价值的漏洞,原股东过分让渡持股比例。在后续的股权转让环节,因为原股东持股比例降低,即使再按照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所得,也已经达到了避税目的。

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)第四条规定: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:

(一)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;

(二)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、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。

先增资后转让股权,符合上述规定,属于避税行为。

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条规定: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,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。调整方法包括:

(一)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;

……

 

3.重新定性的调整方法

增资前A公司的评估值为2000万元,乙向A公司增资500万元,甲持股比例应该降为80%,但在不公允增资情况下为50%,实质对乙赠送了30%的股权。因此,

1)在增资环节:

甲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=2000+500)×30%=750

乙应确认其他所得750,并增加投资计税基础750

2)在股权转让环节,乙再出资1250万元向甲购买50%股权

甲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=1250-500=750

3)将增资环节和股权转让环节合并起来看待,和直接收购股权(方式一)具有相同的税收结果。

甲股权转让所得合计=750(视同转让)+750(实际转让)=1500

乙投资成本=500(增资额)+750(接受捐赠)+1250(股权收购)=2500


4.补充案例

其实,在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,原股东在增资环节不会过度让出持股比例。即使让渡,也会要求取得相应的补充。

 

厦门雄震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增资取得

克什克腾旗风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权的公告

本公司拟通过增资取得克什克腾旗风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风驰矿业)70%股权,公司将支付给风驰矿业原股东(唐泉、唐纯、唐德仁,简称“三唐”)共计人民币11,134.5 万元(含税),作为其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;另支付人民币4,540 万元对风驰矿业进行增资。增资后风驰矿业注册资本确定为2,200 万元,其中本公司占风驰矿业70%股权。溢价3,000万元形成风驰矿业资本公积。

根据《资产评估报告》,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331日,风驰矿业整体股东权益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,评估价值为18,769.82万元,对应70%股权价值为13,138.87万元。

另风驰矿业在增资前注册资本为660万元,增资后为2,200万元。此次交易为非关联交易。

分析:

公允出资情况下,雄震矿业应取得风驰矿业股权比例

=4540÷(4540+18769.82)≈20%

实际雄震矿业取得70%比例,即“三唐”多转让50%股权,对应的价值=4540 +18769.82)×50%=11654.91

雄震矿业额外支付11,134.5万元给“三唐”作为其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,相当于风驰矿业50%股权的转让价款。

税务处理

1)“三唐”取得11,134.5万元,应作为转让50%股权所得,全部确认并计税,此环节不扣除任何投资成本;

2)“三唐”未来转让剩余30%股权,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为660万元;

3)雄震矿业对风驰矿业投资的计税基础=4540+11,134.5=15,674.5万;

其中,11,134.5万元虽然没有在风驰矿业的账面体现,但是雄震矿业取得风驰矿业股权所实际支付的代价,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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